2007年7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被忽悠的开锁匠
潘忠华 江中帆 文/摄

  一名开锁匠应邀提供上门开锁服务,尽管是千谨慎万小心,还是被窃贼“忽悠”,开了他人店铺的锁,成了窃贼的“帮凶”,最终遭到巨额索赔。
    
  凌晨上门服务
  开了商店门锁
  现年40岁的孙晓彬是江苏省宜兴市有名的修锁巧匠,不但在街头设有修锁摊点,还提供24小时上门修锁、开锁服务,他技艺精湛,服务热情,在宜兴市赢得了很好的口碑。
  2006年7月25日凌晨5点左右,尚在梦乡中的孙晓彬突然被手机铃声惊醒:“孙师傅,我的门锁打不开了……”“好的,你不要急,我一会儿就赶到。”孙晓彬在约定地点找到了打电话的人,然后两人一起来到光荣东路至臻日用品商店(以下简称至臻商店)门口。
  打电话人对孙晓彬说:“我是这家商店的店主,要到无锡开会,但钥匙忘在店内了,请你帮我将门锁打开。”“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店主,你有什么证件证明吗?”见孙晓彬提出要核对证件,打电话人答道:“我有身份证啊。”迟疑了一下,打电话人继续答道:“不过,身份证在店内。这样,你帮我把门锁打开后,我再拿给你核对。”孙晓彬想想只能这样,便为其打开了店门。
  打电话人进店后,向孙晓彬提供了姓名为蒋六谦,地址为江苏省兴化市舜生镇蒋鹅村三组189号的身份证一张。孙晓彬将身份证登记后,还是有点不放心,即拨打商店门口牌上的电话号码,电话没人接听,孙晓彬于是回到自己店里。
  回店后不久,孙晓彬接到了钱高峰的回电,钱称自己是至臻商店店主周玉芬的丈夫,孙询问其是否认识蒋六谦,钱高峰称不认识。此时,孙晓彬预感事情不妙,急忙将事情的前前后后告诉了钱高峰,并要求钱高峰去店内看看情况。

  他人物品被盗
  锁匠遭到索赔
  周玉芬是至臻商店个体业主,从事安利产品现货供配。7月24日,钱高峰刚为妻子店铺提了7万余元的货,他着急地约孙晓彬赶到了店内。
  两人到店后,发现店内货物被盗。钱高峰立即打电话把妻子周玉芬也叫到店内。7时55分,周玉芬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公安机关申报失窃财产有人民币200元及累计价值达58132元的物品。后公安机关向钱高峰调查时,钱高峰又称失窃物品价值7万元左右。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工作,怎奈孙晓彬提供的线索有限,致使案件一直未能侦破。周玉芬多次找到孙晓彬,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孙晓彬让周玉芬等一等,等破了案再说,两人后来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在索要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周玉芬来到宜兴市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孙晓彬推上了被告席。周玉芬请求法院判令孙晓彬赔偿自己经济损失94450元。
  孙晓彬感到很冤,他说,他是核对过要求开锁人身份的,且在开锁前后均拨打了店门口的电话,但没人接听。对于周玉芬提出的赔偿数额,孙晓彬认为,现在案件没有破获,数额都是周玉芬自己报的,她究竟失窃多少物品,谁也不知道,不能她说多少就是多少。于是,孙晓彬向法庭提出,周玉芬主张的损失无证据证实,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应先刑后民。
  审理中,周玉芬主张,当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申报的被盗财产只是店内陈货,并不包含7月24日进货的被盗财产在内,但她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

  法院一槌定音
  审核不严担责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孙晓彬作为具备开锁专业技能的人员,其为他人开锁前应对要求开锁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如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孙晓彬通过核对要求其开锁的人员的身份证未能确认该人即为至臻商店店主,其依照至臻商店门口电话与店主联系也是在打开商店大门之后,且电话也未能联系上,客观上也未能阻止损失的产生。故孙晓彬的过错行为法院可予确认,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财产损失。虽案件所涉盗窃案件仍未能侦破,但并不影响孙晓彬对至臻商店货物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28日,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晓彬赔偿周玉芬损失人民币58132元。
  一审判决后,孙晓彬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的过程中,孙晓彬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2007年3月,无锡中院经审核,裁定准许孙晓彬撤回上诉。      
  (文中人名系化名)